重庆市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31.10.2017  07:35
    一是简化非煤矿山安全许可事项。对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以及不进行爆破作业的页岩、型材、砂岩,可以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二是规范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相关业务,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指导编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安监局审批。审查部门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相关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办理期限内。
    三是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办理程序。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市安监局审批。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等条件的,经市安监局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是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含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应及时报请市安监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