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廉洁司法为改革保驾护航
10.11.2016 21:35
本文来源: 法院
当前,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更加凸显,民众对法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和职业操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期望法院不仅办案公正,更应司法清明。古语言:“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的基石,直接影响到队伍的健康发展和案件的公正审理,为改革的成败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法治环境。
司法廉洁是法院改革的基础性工程。司法改革正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部分隐性问题渐次凸显,改革面临着不进则退的局面。因此,在改革新阶段尤其需要坚定的思想和廉洁的司法作支撑。对法院领导干部而言,司法廉洁不仅关系到自身的道德品行问题,更关系到全院改革发展的大局。领导干部应当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改革中不计个人得失,敢于打破各种利益藩篱,凝聚全院干警的改革共识,努力承担起改革发展的“引路人”橘色。此外,司法廉洁与司法改革之间存在一定的共生性。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同样涉及到司法廉政建设的协调推进。不论是人财物的省级统管或司法责任制改革,都需要配套对应的廉洁监督机制。可以预见,改革后法院必将更加廉洁、透明。职权划分、责任追究等监督制约机制更加健全和完善,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行使规则和权利边界更加明晰和规范。
司法廉洁是法官在改革浪潮中永葆本色的职业保障。正所谓:法官不廉洁,司法难公正。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法系,司法廉洁都是法官永恒的生命,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当下,身处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法官既是改革的见证者,更是改革的参与者。可以说,司法改革正是检验法官政治定力和廉洁定力的重要机遇。一方面,在改革尚未尘埃落地之时,各地区、各年龄阶层的干警在所难免的对改革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焦虑。另一方面,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断拉拢法官,企图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如果法官廉洁定力不够,就很容易出现法治理想的减退、道德品行的滑坡,最终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合议制和主审法官负责制,都是对审判资源的结构性改革,赋予了法官个人更多的裁判自主权,较传统的文书层级审批制度更加遵循司法规律。同时,这些改革举措也对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约束形成挑战,需要法官更加牢记职责使命,强化理想信念,树立底线思维。法官只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清司法裁判权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秉持公正之心,坚守廉洁之本,怀揣为民之情,才能在司法改革中经受住考验,永葆法官的忠诚、担当、清正的本色。
司法廉洁是社会分享改革红利的重要依托。习总书记提出,改革发展的成功与否,其最终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就获得感而言,人民对司法改革的所产生的判断可能不如经济改革、政治改革那样的显性。由于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普通群众真正参与到诉讼中的仅是极少数,大多数普通群众都是通过媒体介质、口口相传等形式形成对司法的直观印象。如果司法不廉,群众在面临矛盾解决机制的适用上,就会选择性的屏蔽诉讼途径,转而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初衷。即便采用诉讼途径,法院也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却也无法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陷入“塔西坨陷阱”式的悲哀。反之,群众信任司法,就会不断积累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在司法领域,改革的最终目的要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大众分享司法改革的红利,就是让诉讼当事人打破以往存在的“诉讼效率低”“诉讼成本高”“司法不廉洁”的刻板成见,让普通群众觉知司法的善断与清明。廉洁如同大众与司法之间的传感器,是群众判断司法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载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依次展开,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等多个方面积极作为,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司法系统或多或少仍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现象,严重的影响了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常态下,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司法廉洁,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和保障。 来源:九龙坡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本文来源: 法院
10.11.2016 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