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报评论员:加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15.04.2015  18:17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培养及培训工作的意见》,这对于推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这不仅意味着党对民族地区法治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表明我国民族地区法治队伍建设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与民族地区群众的期待相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比,还存在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加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也将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宪法赋予少数民族群众的基本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此也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现实却是通晓双语的法官奇缺。据报道,整个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8个县市中,能写藏文判决书的法官只有7名,平均每个县不到1名。因此,在审理涉少数民族案件时,就不可避免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少数民族当事人诉权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大力加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已成为保障和落实少数民族当事人宪法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当务之急。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司法审判机关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还通过公正、高效、透明的审判活动,起到教育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法律信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的。因此,加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消除与少数民族群众的语言障碍,推行法庭、法官、法律进牧区、进村组、进寺院,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不仅有助于妥善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提高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能力,还将有助于增强各族群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