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典型案例请看仔细 法官教您如何消费维权

10.03.2017  14:33

    新华网重庆3月9日电(赵紫东) 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批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件。法官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大额消费、日用百货消费、服务类消费时如何避免自身权益遭到侵害。

    利用网店销售三无产品

    法院:退一赔三

    案例:李某通过X公司在淘宝网站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两台无线电收发信机。购买后发现该产品没有产品合格证。遂起诉至法院请求X公司退回两台无线电收发信机货款4960元,并进行三倍赔偿148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通过X公司在淘宝网站开设的网店购买了无线电收发信机并完成了货款的支付,X公司也完成了产品的交付,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X公司在提供产品时未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且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销售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故法院认定其所销售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三无”产品。

    对于李某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X公司退还李某购买2台无线电收发信机的货款4960元并赔偿李某14880元。

     法官提示:此类案件主要是买卖双方之间信息占有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只能根据商家在网络发布的产品信息、聊天记录等资料了解产品情况,部分销售者会利用消费者知情权受限而隐瞒事实,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第二是消费者维权取证难度较大,在维权时较难获知销售者主体资料等信息,仅凭聊天记录、网页截图难以完成举证责任,需要借助淘宝等第三方平台获取相关信息;第三是事实认定存在困难,网络消费中支付货款和交付产品的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差异,对于已开封的产品标识、包装上不合格或是产品破损等情况较难定性。

    天然红橡木门变成人工橡木门

    法院:供货商赔偿285万元

    案例:为装修房屋,郑某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工程设计员马某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郑某在某家居商场S家居店与王某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家居,明确门木料为美国红橡,材质假一赔十,价格为95万,郑某在S家居店提供的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随后,马某的助手廖某在报价明细表上签字,该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载明的定制家居的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不一致。王某经营S家居店由洪某承接后,洪某认为廖某系马某的助手,其签字行为代表郑某,但郑某予以否认。上述《定/销货单》及相关协议签订后,在前述产品安装过程中,郑某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检测,涉案产品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郑某认为洪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洪某返还货款70万元,赔偿28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般情况下,业主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材质进行选择,更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已经确定的材质进行更换。在郑某对马某授权前后,郑某提出了明确的材质要求,对马某的授权不包括对材质的确认,且并未授权廖某,因此廖某的签字不能代表郑某对材质进行了变更。另一方面,洪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何正当理由变更原约定的商品材质,从而形成廖某签字的报价明细表,且该明细表上的材质大多由原约定的天然木材变更为人工合成材料,而明细表上对原约定的95万元总价款并未进行变更,显然不符合常理。洪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法院对郑某、龚某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洪某退还原告郑某、龚某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法官提示:由于大额消费涉案价款较高,因此涉案产品集中于汽车、家具、奢侈品、家用电器等领域;二是涉案商家的不当行为以欺诈为主,由于大额消费所涉产品的生产制作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消费者仅以产品外观很难辨别产品质量,因此部分商家在销售此类产品时,以隐瞒产品真实情况从而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三是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由于大额商品在生产技术上的专业性,消费者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需要借助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冬虫夏草胶囊标识不当

    法院:退货,不赔偿

    案例:陈某在X百货公司购买H公司生产的纯冬虫夏草胶囊4盒,共计货款50046元。陈某认为涉案产品标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不是产品自身的生产许可证,属于冒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涉案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没有依法进行备案,其自行标注质量合格的行为属于虚标质量合格标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产品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号且质量合格的产品,X百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X百货公司退还购物款50046元并三倍赔偿1501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系在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上使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了《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的规定。陈某在庭审中自述没有明确的购买目的,因此,不当标注行为,并不是导致其产生购买意愿的主要原因。综上,不能因涉案产品标注药品生产许可证号而认定X百货公司构成欺诈。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形,X百货公司未尽到相应查验义务,但该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对陈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对其退还购物款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X百货公司退还陈某购物款50046元。

    法官提示:此类案件一是涉案产品类别集中,涉案纠纷多为产品标识标签问题,且大部分案件涉案产品单价在5000元以下;二是商家不当行为主要包括涉案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标识不当,如商家未尽到进货查验或日常检查义务,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过期产品,或产品标识不规范等情形。

    温泉内摔伤如何索赔

    法院:消费者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事故70%责任

    案例:冯某在R公司经营的温泉消费,在进入木桶洗浴时摔倒受伤。冯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冯某构成十级伤残。冯某认为摔倒的原因是木桶浴房内光线昏暗,桶里面盛满水,桶内有台阶,因没有安全提示,导致其未能注意木桶内的台阶情况而踩滑摔伤。冯某请求法院判决R公司赔偿冯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当时的季节、天气等因素对光线的影响,可以认定事发时浴房内光线偏暗,而R公司对于木桶内有台阶的情况未予提示,对此具有一定过错。但木桶的实际高度从外部看可以清楚知道,冯某只要加以合理注意,也能避免摔伤,冯某对此亦有过错。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遂判决R公司承担此次事故30%的责任,冯某自行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

    法官提示:接受服务类消费维权案件多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涉案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是消费者受损的原因之一;二是部分案件中,消费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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