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通告
我市自1984年实施禁渔制度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推动重庆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天然水域禁渔制度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
从2017年起,禁渔期调整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区
禁渔期内,全市天然水域禁渔。天然水域的具体名录(含名称、起止点、涵盖范围等)由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原则予以确定后,报市农委统一公布。
三、禁止类型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确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市农委批准。
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公安、环保、工商、水利(水务)、海事、财政、社保、民政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细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管理,关注渔民生计,确保我市禁渔制度顺利实施。
凡违反者,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