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贫困地区“四新女带头人”培训班的通知

10.04.2015  13:39

    

渝扶办发〔2015〕53号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举办贫困地区“四新女带头人”培训班的通  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扶贫办、妇联:

  为推动贫困地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扶贫办、市妇联决定联合举办“贫困地区新文明、新生活、新素质、新风采女带头人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妇代会主任和热心群众工作并具有示范作用的骨干妇女为主要培训对象(参训人员必须是农村户口居民)。

  二、培训内容

  (一)信仰、道德与家风。主要讲什么是信仰,信仰的重要意义;基本道德及其养成;家风建立、彰显及其传承。

  (二)基本文明礼仪的规范及养成。包括如何处理遵守现代文明礼仪与传承传统风俗习惯的关系。

  (三)卫生与健康常识。着重讲解环境卫生、家庭卫生、个人卫生、饮食卫生与健康的关系及常见病的预防。

  (四)妇幼保健基本知识。如育龄妇女妊娠及婴儿护理常识等。

  (五)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和婚姻维护法律知识。

  (六)管家与理财。

  (七)新农村建设的展望。主要介绍新农村发展趋势,新农村建设的美好前景,美丽乡村建设对农民的要求等。

  (八)科学营养与健康膳食。

  (九)如何做一个美丽女人。主要讲解美丽的女人在心灵美、行为美、仪态美、穿着打扮美的基本知识。

  (十)向往精彩。女性典型风采介绍。

  三、培训时间

  每期培训时间为7天,共8期。

  具体安排如下:

  

班期

  

调训人数

  

 

  培训时间

  

 

  说明

  

第一期

  

 

  潼南县100人

  

 

  4.23-4.29

  

 

  培训时间的第一天为报到时间

  

第二期

  

 

  涪陵区50人  丰都县50人

  

 

  5.04-5.10

  

第三期

  

 

  开  县50人  秀山县50人

  

 

  5.11-5.17

  

第四期

  

云阳县50人  忠  县30人

  

石柱县20人

  

 

  5.18-5.24

  

第五期

  

 

  万州区50人  彭水县50人

  

 

  5.25-5.31

  

第六期

  

 

  奉节县50人  酉阳县50人

  

 

  6.01-6.07

  

第七期

  

 

  黔江区50人  巫山县50人   

  

 

  6.08-6.14

  

第八期

  

 

  巫溪县50人  南川区50人

  

 

  6.15-6.21

  

合计

  

 

   800

  

 

  

 

  

  四、有关要求

  (一)学员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往返交通费(从学员所在乡镇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公共交通费用,火车限硬座,凭有效票据报销)由培训班解决。

  (二)学员组织工作主要由各区县(自治县)妇联负责,扶贫办积极配合。

  (三)请各区县(自治县)妇联于本区县开班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参训人员报名表(见附表)报市妇联农村部、重庆市扶贫指导中心中梁培训基地。

  (四)为了确保参训人员交通安全,建议各区县妇联统一安排营运交通车辆接送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参训人员需带身份证报到培训。

  (五)联系方式。市妇联:张京,电话及传真:67125576,QQ:405361734。重庆市扶贫指导中心中梁培训基地(沙坪坝区中梁镇,重庆立事信息工程学校对面):谭小宁,电话:15215195819,QQ:626800232。

  附件:贫困地区“四新女带头人”培训班报名册回执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2015年3月24日

  

 

  
 

  

 

  附件

  

贫困地区“四新女带头人”培训班 报名册回执

  

 

  

姓名

  

性别

  

区县

  

乡镇/街道

  

  

职务

  

学历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附注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2015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