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贺恒扬建议:科学配置污染环境罪刑罚

13.03.2019  20:40

 



2019年3月9日,《检察日报》第6版刊登采访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的文章:《贺恒扬代表: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有待进一步完善》。

导 语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建议,对污染环境罪提高刑罚配置,且与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保持协调,有效落实重典治污,用最严格的手段保护好生态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贺恒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污染环境罪是最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产生活。科学配置污染环境罪的刑罚,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刑法保障。

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过轻,与其危害性不相匹配,与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比较刑罚轻重不协调。

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过轻

以侵犯财产犯罪为参照,污染环境罪不但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危害生态安全,甚至造成的损害无法修复。综合看来,污染环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侵犯财产犯罪,但是从刑罚配置看,侵犯财产犯罪的最高刑达到了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

污染环境罪与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轻重不协调

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污染环境罪可能造成的危险、危害是最大的,但是在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不是最重的,甚至低于盗伐林木罪的刑罚配置。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而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污染环境罪即使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最高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除外),而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则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即使同样情节,二罪的刑罚配置也不相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盗伐林木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00株就可以认定为“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100-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10000株就可以认定为“数量特别巨大”,最高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在同样是造成林木死亡的情况,两罪的入罪标准和法定最高刑存在重大差异。污染环境罪和盗伐林木罪相比较,前者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更大,但刑罚配置低于后者,显得不协调。

为落实重典治理污染,贺恒扬代表建议对污染环境罪提高刑罚配置,且与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保持协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