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 六类劳动争议案件将“一裁终局”

27.09.2016  15:36

  9月26日,市人力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10月15日起,六类劳动争议案件将实行“一裁终局”,劳动者维权期限大大缩短。

  个别用人单位恶意拖延办案周期,致使劳动者权益受损

  当前,我市的劳动争议处理以协商、调解和“一裁两审”为主要处理机制,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再不服的,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表示,由于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具体标准不够细化,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拖延办案周期的情况,导致劳动争议不能及时得到“定纷止诉”,甚至迫使劳动者让渡利益,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时间得不到保护。

  六类案件适用“一裁终局”,劳动者维权提速10个月

  为此,我市出台《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劳动争议适用终局裁决的六类劳动争议案件。

  这六类劳动争议案件分别是:一是当事人追索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劳动报酬,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二是当事人追索工伤医疗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三是当事人追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等经济补偿,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四是当事人追索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金,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争议;五是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等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六是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这六类案件作出的裁决,劳动者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解读,按照“一裁两审”处理机制,一项劳动争议案件耗时一年以上,实施“一裁终局”只需2个月左右。也就是说,遇到这六类案件,劳动者维权可提速10个月。

  预计25%以上案件将通过“一裁终局”快速解决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人表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所有案件均不收费。实行“一裁终局”后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有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可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

  据统计,去年全市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6万余件,其中立案处理案件4万余件。预计《通知》出台后,全市裁决处理的案件中25%以上的案件将通过“一裁终局”快速得以解决。利益受损的劳动者有望尽快得到补偿,用人单位也将能及时快速处理用工争议,降低诉讼成本,恢复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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