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券节假日无效?重庆4起典型侵权维权案教你维权

30.03.2016  08:06

  昨日,渝中区工商分局公布4起典型侵权维权案例,希望提醒消费者,维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在遇到不诚信商家时别嫌麻烦选择吃哑巴亏,应依法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服务。

  重庆晚报记者 李琅

  2月15日,卿先生向工商部门反映,去年8月31日,他和女友在上清寺转盘附近一家宾馆签订了婚宴协议,原定去年10月11日办婚宴,并缴纳19000元定金作为预约费用。临近婚宴时卿先生父母突然反对双方结婚,无奈之下,两人婚宴暂时无法举办。宾馆表示拒绝退还卿先生的定金。

  上清寺工商所办案人员戴宁指出,婚宴协议上注明了用餐标准,午宴1688元/桌共22桌,晚宴688元/桌数量待定,由此计算得出37136元午宴费用,而定金收取了19000元。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20%。这份婚宴协议合同的定金显然超过规定金额,属无效合同。由于婚宴取消给酒店方带来一定损失是事实,最终扣除20%作为补偿,酒店退还卿先生15200元。

  戴宁提醒,不光是办婚宴,办其他类型的宴席也不能马虎,宴席主人可以提前关注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罗女士1月25日向工商部门反映,年初她在美团网选择了一项价值2200元的宴席服务,还特别留意了商家在页面上贴出的预付事项,上面注明“节假日均可使用”。当罗女士约好亲朋准备前往时,却在电话预约环节吃了闭门羹,对方告知她节假日期间不能用券。罗女士称,这种情况此前也遇见过几次,想一想较真太麻烦就退了券,这一次她实在气愤不过了,要想讨个说法。

  戴宁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提供的,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以及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若商家多次受到消费者投诉类似问题,商家将被列入工商部门不诚信名单受到制约,情况严重将给予处罚。

  最终,商家还是在节假日给罗女士提供了服务。

  1月4日,赖女士向工商部门反映,自己在上清寺一家健身中心办理健身卡并支付了3600元年费。由于健身中受伤不得不暂停锻炼,赖女士希望商家退些费用遭到拒绝。赖女士认为自己事出有因,商家理应支持。“消费者不能到场锻炼,商家的物品也没有任何消耗,这种情况下,只能让钱白花吗?”赖女士问。

  戴宁指出,根据调查,当事双方签订的民事合同合法,并注明“因会员在本会所内从事任何体育锻炼或活动,产生的任何后果及责任均由会员本人自行承担”,该公司只提出同意将会员卡和私教课程作延期处理。赖女士操作不当造成伤害属实,且无法出具医院相关检查报告,本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倾斜的理念,商家最后同意退还未上课时共2800元。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有消费者因搬家或异地工作提出健身卡退卡要求,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如就医证明、票据证明、人证、拍照录音等,以便维权。

  3月9日,初女士与婆婆一道前往解放碑英利大融城一家服装店买衣服,购物过程中婆婆没看清玻璃门,误撞上导致骨折送医。事后初女士联系商家并查看相关监控,希望商家承担一定医药费被拒。经辖区工商所调查调解,商家最终赔付初女士婆婆医疗费3.2万元。

  较场口工商所办案人员朱晓霞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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