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明年起施行 公共交通工具需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
12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配套无障碍设施纳入竣工验收报告
《规定》指出,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委托时,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内容。
此外,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将配套无障碍设施验收内容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鼓励建设单位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无障碍停车位为残疾人机动车专用
《规定》指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特殊教育、康复、供养、托管、社会福利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路内停车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立显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公共交通工具需达到无障碍设施要求
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既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车应当装置、使用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有条件的应当装置应急闪光警报系统。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发布重要公共信息应提供手语等服务
《规定》指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公共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和与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相关的信息,应当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等信息交流服务。
有残疾人参加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考试组织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根据需要为对应类别残疾人提供盲文试卷、大字试卷、电子试卷、手语、文字标识、速录或者语音转文字、佩带助听器或者人工耳蜗、听力免考、延长考试时间等便利,必要时可以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无障碍阅览室,推动图书数字化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和无障碍信息检索设备。
公用事业、交通运输、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支持居民开展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规定》指出,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住宅、社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予以协助。
在乡村建设行动、城市更新行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居住社区建设中,应当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鼓励和支持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集中供养和托管服务的机构,推进居住环境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房屋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为其改造提供支持和便利。
上游新闻记者 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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