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上下车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法院这样判!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正在上下车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从而获得交强险赔付呢?日前,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去年1月2日下午近4点,骆某驾驶小型的网约轿车,行驶至铜梁区大北街老中医院红路灯路口搭乘余某和她的家人。因余某最后一个上车,有一只脚还在地面上时,骆某就启动了车辆,造成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事发后,余某被送往铜梁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后经鉴定,余某受伤属于十级伤残。因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余某诉至铜梁区人民法院要求骆某、以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费45780.39元。
案件在审理期间,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余某受伤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而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除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第三者”适用交强险,本车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
最后,案件在铜梁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余某、骆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余某各项费用共计2.2万余元,骆某赔付余某各项费用共计1100元。
法官释法
上下车人员分为正在上车人员和正在下车人员,上车是身体完全在车外到车内的过程(以双脚完全离地在车上为标志),下车是身体完全在车内到车外的过程(以双脚着地为标志),上下车是一个连续进行的一连串动作的组合,任何人都不可能固定地置身于机动车车辆之上,“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的时空条件变化而变化,判断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置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本案中,余某在未完全上车坐好情况下,骆某启动车辆,造成余某受伤,余某是正在上车的过程中,双脚未完全离开地面坐上车,是从车外人员即“第三者”转化为“车上人员”的过程,转化行为尚未完成仍处于转化前在地面上的状态造成受伤,故认定余某为车外人员即“第三者”,适用交强险赔偿。
交强险主要是保护道路运行中的相对机动车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车外人员即“第三者”,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和公益性,侧重于对受害者的保护,认定余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同时也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向菲 实习生 王迎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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