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给新车零件“动手脚” 消费者获赔三倍购车款

22.03.2019  12:52

都市热报消息,买辆新车,首保就发现车辆重要零件有故障,这让购车者谢先生很郁闷。经了解,谢先生购买的车是销售商从其他公司提的货。

为维护利益,谢先生将两家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市四中院辖区彭水县法院依法判令,谢先生获赔三倍购车款近69万元。

向同行购车

2015年6月,谢先生从彭水一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了一辆黑色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谢先生支付购车订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了成交价格、验收标准及方法。

因该车型比较紧俏,汽车销售公司一时也无现车,只好向主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用于交付,并将谢先生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了对方。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了机动车销售发票一份,显示购买方为谢先生。同时,彭水的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提取了涉案车辆,并将车辆运回彭水。

当天,谢先生在彭水的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提到车辆。

保养现故障

4个月后,谢先生将爱车送去首保,保养过程中发现存在变速箱机电单元推杆活塞泄漏液压油故障。

经核实,涉案车辆非原装机电。主城的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承认,车辆变速箱机电单元系该公司更换,新装零件系故障零件,但该零件仍然属于车辆生产厂家生产。

彭水的这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处提车时,公司并未将涉案车辆更换了变速箱机电单元的事实告知。

谢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将两家公司告上彭水县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三倍购车款近69万元。

获三倍赔偿

彭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水的这家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赢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在提车时应当根据行业习惯对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以保证消费者所购车辆为全新车辆,但该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在严格检测后,告知谢先生所购车辆的变速箱机电单元被更换的事实,故汽车销售公司存在隐瞒和放任的故意,对谢先生构成欺诈行为。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彭水这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先生近69万元。

律师说法>>

卖车故意欺诈三倍赔偿

本报法律顾问、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经营者不诚信经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征集买车用车那些烦心事

本想买新车,却一不小心买到事故车、低配改高配、试乘试驾车、库存“”车、二手车、拼装车,这样的烦心事很多。消费者在购车时,有的4S店会对“问题车”采取特价处理,有的则不将实情告知消费者,就让消费者稀里糊涂地买走。

而在使用车辆过程中,没有及时还按揭款,被汽车销售商、某某公司强行开走爱车的案例很多。

爱车虽然买了保险,出事后保险公司却找种种理由拒赔的事也屡见不鲜。

我们征集发生在你身上或者身边人买车用车遭遇的种种烦心事,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有类似经历或遭遇,可以致电13908342634,诉说你的遭遇。记者将为你维权进行奔走,并邀请本报法律顾问、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为你支招维权。

都市热报-厢遇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雷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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