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50沪渝高速重庆段“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0.06.2015  18:08

2015年2月15日,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田琪兵驾驶渝BM2858大型货车由长寿往重庆方向行驶。02时20分许,当行至沪渝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763KM+700M处时,车辆冲过中央分隔带护栏与由驾驶人陈建军驾驶的贵DAF939轿车,以及由驾驶人汪飞驾驶的渝B2K502小型货车分别发生碰撞,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重庆市安监局接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市领导的批示,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运管局、市交巡警总队,长寿区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为成员的沪渝高速重庆段“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9。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时间:2013年9月2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该公司取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黄文波。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田琪兵 ,男,46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渡口村13组127号;驾驶证号:510221196802170838;交通方式:渝BM2858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

陈建军 ,男,4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驾驶证号:512925197402172818;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汪飞 ,男,37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大佛村6组;身份证号:512322197810096832;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向春仙 ,女,3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7503081622;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饲源 ,男,1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511261614;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怡 ,女,2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406221629;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徐俊强 ,男,36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建兴村6组9号;身份证号:512322197901195297;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乘车人。

(三)车辆基本情况

渝BM2858罐车,车主: 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9;登记日期:2011年4月21日;保险单号:PDAA2014500100000122993(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贵DAF939号小型轿车,车主: 陈建军 ;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新华中路301号附5号;登记日期:2014年11月11日;保险单号:12107993900054036692(平安保险公司)。

渝B2K502号轻仓栅式货车,车主: 江顺琼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56号附2号3-3;登记日期:2011年09月02日;保险单号:65101080220140022151(太平财产保险)。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为单向通行的沥青砼路面,单向设有三条行车道,其中左侧车道宽3.75米、中间行车道宽3.75米、右侧车道宽3.75米。可行驶路面总宽11.25米,进出城方向设中央分隔带分隔,宽1.8米。进城方向小型车限速100KM/H,大型车限速80KM/H。出城方向,右侧车道与中间行驶道限速80KM/H,左侧车道限速100KM/H。事故发生时为夜间,雨,路面潮湿,进城方向为一般左弯、转弯半径450米、视线良好,刚过坡底进入上坡,事故地点位于江北区境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2月15日,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田琪兵驾驶渝BM2858号罐车由长寿向重庆主城方向行驶。2时20分许当行经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处时,车辆与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后冲入对向车道与沿公路出城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陈建军驾驶的贵DAF939号轿车和驾驶人汪飞驾驶的渝B2K502号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渝BM2858号车驾驶人田琪兵、渝B2K502号车驾驶人汪飞、贵DAF939号车驾驶人陈建军、乘车人陈饲源和向春仙等5人死亡,贵DAF939号车乘车人陈怡和渝B2K502号车乘车人徐俊强2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活动,及时通知120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田琪兵、汪飞、陈建军、陈饲源和向春仙5人死亡,陈怡、徐俊强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驾驶人田琪兵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2.9吨,实载36.88吨)的机动车超速(时速89 km/h,限速80km/h)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为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田琪兵进行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2)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事故发生时田琪兵超载超速行驶;

(3) 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田琪兵超载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田琪兵,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黄文波,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制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措施得当,建议对其处以人民币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华昌河,男,汉族,1971年6月生,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运管科科长,具体负责长寿区货运企业的管理。经查,2013年10月14日,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依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予以许可,并进行了公告。对肇事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许可、诚信考核、车辆年审及过户等手续齐备、程序合规。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制定了《2014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检查计划》(长公运〔2013〕52号)并报批区交委研究同意予以批复《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关于2014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检查计划的批复》(长交政〔2014〕5号)和《重庆市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关于报批2015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检查计划的请示》(长公运文〔2014〕62号),区交委同意此检查计划。同时,结合市运管局关于贯彻《深刻吸取货运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货运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渝道运发〔2014〕48号)的文件精神,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对30台以上的92家规模企业实行每年检查一次,对30台以下的普货运输业户实行每月抽检。长寿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按照年度安全检查计划,于2014年9月11日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驾驶员未全员参加安全学习、路检路查和隐患排查开展力度不够、人车档案资料不齐等问题,要求企业对这些问题整改落实。华昌河作为长寿区货运企业管理的具体负责人,督促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整改落实不到位,对“2.15”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同时构成违纪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行政问责包括以下方式:诫勉谈话”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之规定,建议由长寿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五)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是高速公路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单位。经查,高一支二大队当班中队夜间勤务安排不尽合理。二大队《2015年春运及春节期间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渝高执一支二〔2015〕4号)规定:“8.有针对性的开展路面巡查工作……无特殊情况下确保早间至少安排一次全线巡查,夜间上、下半夜分别有执法车上路巡查”、“9.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驻点工作……夜间严格按照要求在东环、G50、龙兴收费站进行驻点……”当班勤务中队下半夜安排了3台巡逻车分别在东环、G50、龙兴收费站驻点,未组织路面巡查。建议给予以下人员诫勉谈话:

1.王俊,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201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任高一支二大队二中队中队长。王俊作为高一支二大队二中队负责人,对当班勤务安排不尽合理。对“2.15”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同时构成违纪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行政问责包括以下方式:诫勉谈话”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之规定,建议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黄超,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199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12月任高一支二大队副大队长。黄超作为高一支二大队分管勤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当班勤务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2.15”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由行政机关任命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问责;同时构成违纪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行政问责包括以下方式:诫勉谈话”和第四十条第一款“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之规定,建议由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长寿区交巡警支队二大队,是长寿区晏家街道一般道路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单位。经查,长寿区交巡警支队二大队认真部署春运期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辖区良好的交通环境。流动警务车重点时段驻点检查站认真检查经过检查站的车辆,严格落实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站一级检查站的12小时固定守点和巡逻控线勤务,重点查处客车、危险化学品车辆、面包车违法行为,做到违法不过岗,非重点时段有警处警,无警巡逻。春运开始至2月15日前大队共检查车辆610台,查处交通违章524件,其中货车违法行为62件(超载12件),客车超载3件,危险品车辆超载10件,未系安全带183件,酒后驾驶4件。大队民警在2月14日认真履职,严格落实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站一级检查站的12小时固定守点和巡逻控线勤务,在检查站驻点认真检查车辆,期间共检查车辆31台,接处警3次。“2.15”事故肇事车辆上高速,上道时间选择2月15日凌晨,主要是为躲避固定守点民警检查而采取的凌晨偷偷上路行驶。调查未发现长寿区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长寿区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进行一次深入的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上岗,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时存在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防范措施。

(三)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强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一是落实超限运输源头治理措施,明确并公开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运管机构加强源头监管,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形成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运输源头。二是落实高速公路入口称重超限管控措施,努力杜绝超限车驶入高速公路。

(五)大力整治交通安全秩序。公安交巡警与高速执法部门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强化巡逻管控,严查超限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G50沪渝高速重庆段

                                                    “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