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75兰海高速重庆段“4•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2日,胡自强驾驶渝A237C1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7人)由四川岳池县往重庆方向行驶,5时1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75兰海高速公路进城方向959KM+41.9M路段时,与前方王成明驾驶的渝CE1500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6.165吨,实载63.654吨)发生尾随相撞,造成3人死亡,13人受伤,2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及市领导的批示精神,成立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交巡警总队、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北部新区安监局、北部新区监察局、北部新区总工会、潼南县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渝北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永川区金贵通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大南村静洲坝村民小组。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成立时间:2012年6月2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服务。等。该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刘万清。重庆市永川区金贵通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有潼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潼南县卧佛镇街村卧佛大厦,负责人:刘贞元,成立时间:2013年7月7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服务。重庆市永川区金贵通物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驾驶人:胡自强,男,1995年02月出生,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51162119950206807X,档案编号:511600525797,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裕民镇樊家桥村8组17号,初次领证日期2014-08-12,证件有效起始日期2014-08-12,有效期限6年。伤亡程度:无。
驾驶人:王成明,男,1973年07月出生,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号:510224197307101513,档案编号:510200451013,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王家街道玉峰山村3组,初次领证日期1998-12-01,证件有效起始日期2010-12-01,有效期限10年。伤亡程度:无。
乘车人:熊呈珍,女,1945年05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4505208207。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裕民镇古迹山村6组37号。伤亡程度:亡。
乘车人:陈述波,男,1970年07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7007076831。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636号4幢1单元3楼2号。伤亡程度:亡。
乘车人:胡明,男,1971年06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7106278076。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裕民镇攀家桥村8组17号。伤亡程度:亡。
乘车人:曾文贵,男,1967年01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6701127753。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赛龙镇十字路村5组34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曾文军,男,1974年07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7407257738。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赛龙镇十字路村5组29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宋六吉,男,1937年05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3705047992。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大佛乡滴水岩村3组39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刘红梅,女,1973年04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7304047762。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赛龙镇顺梁寨村1组10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唐仕华,男,1965年03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6503057651。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齐福乡奉家梁村1组13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李发琴,女,1981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522426198110137725。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赛龙镇罐顶山村3组1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王小华,女,1974年07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7407237665。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赛龙镇十字路村5组29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吴茂林,男,1946年01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4601106817。住址:四川省岳池县普安镇高桥村4组20号附1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罗德全,男,1952年02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5202166817。住址:四川省岳池县普安镇斜石坝村2组30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杨天涛,男,1973年01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7301268199。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裕民镇古迹山村1组46号附1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苟先云,男,1960年01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6001076836。住址:四川省岳池县普安镇高碑村3组29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王兴书,男,1961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6110168190。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裕民镇古迹山村3组10号。伤亡程度:伤。
乘车人:吴建云,男,1950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512923195010246839。住址:四川省岳池县普安镇高桥村4组22号附1号。伤亡程度:伤。
(三)车辆基本情况
渝A237C1,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方泽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68号4—2,品牌型号:金旅牌XML6532J28,发动机号码:74811A,车辆识别代号:LL3AAAAC2DA008805,登记日期:2013年10月31日,有效期至2015年10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2642353900052104543;商业险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 12642353900052104534。
渝CE1500,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市永川区金贵通物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址: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街村卧佛大厦,品牌型号:东风牌DFL3310AX9A2,发动机号码:MC3E8D04236,车辆识别代号LGAX5DF40D3019005,登记日期2013年11月12日,有效期至2015年11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0214500120000332002236; 商业险保险:中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0244500120000335002297。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兰海高速公路进城方向959KM+41.90M路段(重庆北部新区境内),该路段小客车限速100km/h,小客车除外限速80km/h,道路线型直线,沥青砼路面,有两条行车道和一条应急停车道,其中左侧行车道宽3.75米,右侧行车道宽3.75米,应急停车道宽2.75米,公路左侧路肩宽0.60米,路面总宽10.85米,各车道均以标线分隔。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北部新区境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4月2日,胡自强驾驶渝A237C1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7人)由四川岳池县往重庆方向行驶,05时15分许,当车辆行至兰海高速公路进城方向959KM+41.90M路段时,与前方王成明驾驶的渝CE1500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6.165吨,实载63.654)发生尾随相撞,造成渝A237C1号车上乘车人陈述波、胡明当场死亡,熊呈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曾文贵、曾文军、宋六吉、刘红梅、唐仕华、李发琴、王小华、吴茂林、罗德全、杨天涛、苟先云、王兴书、吴建云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活动,及时通知120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陈述波、胡明、熊呈珍3人死亡,曾文贵、曾文军、宋六吉、刘红梅、唐仕华、李发琴、王小华、吴茂林、罗德全、杨天涛、苟先云、王兴书、吴建云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驾驶人胡自强驾驶超过核定人数的车辆且未确保安全行驶的行为和驾驶人王成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胡自强,渝A237C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胡自强,驾驶渝A237C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非法营运,超员驾驶车辆且未确保安全行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胡自强超员非法营运,性质恶劣,建议对其处以人民币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王成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超载行驶,建议由高速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3.重庆市永川区金贵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所属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有超载违法行为,建议由高速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行业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潼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具体负责潼南县货运企业的管理。经查,2013年6月25日,重庆市永川区金贵通物流有限公司于向潼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提出申请,在潼南县成立重庆市永川区金贵通物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并提供申请办理的相关资料, 经审查,符合《道路货物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潼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决定予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2013年12月20日,重庆市永川区金贵通物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在潼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办理了渝CE1500货车(东风DFL3310AX9A2牌)普通货运运输车辆登记,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根据市安委会、市交委相关要求,结合市运管局货运企业安全检查制度,督促重庆市永川区金贵通物流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按照规定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及台账。
潼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根据市安委会、市交通工作部署和2015年重点任务工作安排,制定了《2015年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检查方案》(潼公运安〔2015〕1号),明确了检查时间、检查单位、对象及检查方式等。潼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检查计划实施安全检查,截止2015年4月24日,潼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辖区内客运企业开展检查33次,抽查客运车辆786台次,发现安全隐患98起,整改落实98起,隐患整改率达100%。根据计划每月至少抽查一家50辆车以下的货运企业,1-4月共检查货运企业4家,发现隐患15起,整改落实14起,1起正督促整改。调查未发现潼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潼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2.合川区交巡警支队云门公巡大队, 是云门片区一般道路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单位。经查,合川区交巡警支队云门公巡大队每月制定有《勤务分析与计划》,每周有勤务安排,设置有固定检查站,开展了流动巡逻管控。4月1日开展了固定检查和巡逻管控,共查纠机动车违章行为57件,行人违章1件,当日夜间未安排上路路检路查。调查未发现合川区交巡警支队云门公巡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合川区交巡警支队云门公巡大队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3.合川区运管处云门交管站,是打击云门片区机动车非法营运执法机构。经查,合川区运管处制订了《2015年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云门交管站制定有《2015年行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了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2015年以来,云门交管站与镇街安监办、派出所、交警等部门开展了5次打非联合执法行动,查处机动车非法营运16件。4月1日,对道路运输车辆开展了执法检查,共检查车辆12台,当日夜间未安排上路执法。调查未发现合川区运管处云门交管站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合川区运管处云门交管站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4.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 是高速公路路面交通安全管控及治超、打击非法营运执法单位。经查,高一支四大队执行24小时勤务,根据大队辖区道路、车流量和天气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了勤务安排计划,设立了兴山、北碚2个24小时执法服务站,开展了日常路面巡逻、驻点检查、卡口检查。2015年以来,组织治超、车尾隐患、客运车辆、打击非法营运等各类执法专项行动16次,其中夜间专项5次。查处机动车非法营运74件(其中与直属支队北碚交通执法大队联合查处71件),车辆超限超载40件(其中开放路段8件),车辆超员45件。4月1日,大队当班队员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共计49件(其中现场查处39件,卡口查处10件)。4月2日凌晨,胡自强驾驶渝A237C1从云门收费站上道时,负责该路段的执法队员在合川收费站驻点执法,从G75北碚主线站出站时通行ETC车道;王成明驾驶渝CE1500从蔡家上道时,负责该路段的执法人员在北环驻点,且该路段无收费称重设施,执法人员难以凭目测认定超限超载。调查未发现高一支四大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高一支四大队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经查,2015年4月2日,胡自强驾驶渝A237C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四川省岳池县裕民镇新民乡出发前往重庆。建议由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政府对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源头治超措施。明确并公开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落实货运源头单位主体责任,运管要加强源头监管,建立路面执法与源头治超联动机制,形成全方位、无盲区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把超限超载车辆堵在运输源头。
(二)进一步探索创新执法监管措施。目前,非法营运机动车选择从一般收费站上道以躲避省际站、主线站等24小时执法服务站的检查、车辆通行ETC车道躲避执法检查、内环外移后高速公路开放路段因无收费称重系统导致查处超限超限难等问题凸显。建议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堵塞监管空白。
(三)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近年来,我市多次发生与非法营运车辆有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周边地区之间互通信息、联动执法,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商务车、面包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形成查处机动车非法营运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非法营运特别是跨区域非法营运现象。同时,要重视发展农村客运,努力满足群众多样化出行需要,从源头上压缩机动车非法营运的生存空间。
(七)大力整治交通安全秩序。公安交巡警与高速执法部门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强化巡逻管控,严查超限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G75兰海高速重庆段
“4.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