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6•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6月24日,长寿经开区重钢二号门至三号门之间路段(长寿区江南夏家湾大桥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一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市运管局、长寿区监察局、长寿区安监局、长寿区公安局、长寿区总工会、万州区安监局、万州区监察局派员参加的“长寿区‘6·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寿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陈 飞:男,28岁,身份证号码:500221198610106177,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村13组22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安置房4期1幢1单元5-2),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1-01-17,有效期限至:2017-01-17日,交通方式:驾驶渝F06359重型自卸货车
2.杨 平,男,45岁,身份证号:510221196911205817,详细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五堡村4组13号,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11-08-10,有效期限至:2017-08-10,交通方式:驾驶渝B83J55号小型面包车。
经调查,没有发现上述驾驶人酒后驾驶的行为。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F06359,厂牌型号:东风DFL3280A2,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松辉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袁世福,身份证号:510224197312096835,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过滩村16组2号),登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新升街29号,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09月06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天城支公司,保险单号:PDZA201550020000021814,保险有效期至:2016年4月7日。
2.渝B83J55,厂牌型号:五菱牌LZW6376E3,车辆类型:小型面包车,所有人:夏春秀,登记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江南镇五堡村4组13号,初次登记日期:2009-06-10,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1816013900061561887。保险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9日。
(三)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松辉物流有限公司:渝F06359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成立日期:2009年8月31日,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新升街29号。法定代表人:魏长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重钢二号门至三号门之间夏家湾大桥上,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长寿区扇沱(重钢三号门方向)方向,北往长寿区江南方向(重钢二号门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全宽1100CM,中间以实线分隔为双向两车道,半边道路宽550CM。道路东侧、西侧边沿均有混凝土及金属护栏。该桥面为弯道,转弯半径为620米,横坡为1%,纵坡为0.5%。夏家湾大桥上没有限速标志。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5年6月24日7时20分许,陈飞驾驶渝F06359号重型自卸货车载着一车废旧金属,从晏家往江南重钢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重钢二号门至三号门之间夏家湾大桥上时,该车上所载废旧金属部件(机械减速器)掉落于对向车道后反弹翻滚过程中与对方相向行驶杨平驾驶的渝B83J55号小型面包车相撞并砸入面包车内,造成渝B83J55号小型面包车驾驶员杨平和该车乘车人车怀平、张青美三人当场死亡以及渝B83J55号小型面包车部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级有关部门、长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妥处善后。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1 | 杨 平 | 男 | 510221196911205817 | 长寿区江南街道五堡村4组13号 |
2 | 车怀平 | 男 | 510221194809205811 | 长寿区江南街道五堡村5组71号附1号 |
3 | 张青美 | 女 | 510221195101285822 | 长寿区江南街道五堡村5组71号附1号 |
四、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经查,2015年06月24日07时20分许,陈飞驾驶渝F06359重型自卸货车,由长寿晏家往江南重钢三号门方向行驶,途经重庆市长寿区南涪路长寿支线1.4KM(夏家湾大桥路段)处,车上装载货物坠落于公路左侧,砸中对向行驶杨平驾驶的渝B83J55小型面包车,造成杨平和乘坐人张青美、车怀平3人当场死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飞驾驶渝F06359重型自卸货车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米且没有对货物进行固定,导致货物跌落掉落于对向车道后反弹翻滚过程中与对方相向行驶的杨平驾驶的渝B83J55号小型面包车相撞并砸入面包车内驾乘人员,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杨平驾渝B83J55车辆无违法行为及过错,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二)间接原因
重庆松辉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
(1)企业对驾驶员的安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应培训部分人员没有得到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的培训次数不够。
(2)公司多数车辆都在异地营运,公司无法对其进行安全检查。渝F06359号车辆变换驾驶员、车主也没有向公司备案。
2.企业对单车承包经营管理不严。单车承包经营较为普遍,单车承包经营趋利性十分明显。在利益的趋动下,车主和驾驶员违法营运,安全生产措施难以落实。本次事故中驾驶员超载,车主擅自改变车辆构造,就是单车承包经营趋利的典型。
3.企业对事故车辆渝F06359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力。
(1)渝F06359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其登记数据为:整备质量为14100kg,核定载质量为13925kg,总质量为28200kg;事故发生时,渝F06359重型自卸货车装载废铁后总质量为47100kg。该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
(2)渝F06359车辆载物高度违反装载要求。该车装载货物高度超过货厢0.8米,顶部离地面4.07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的规定。
(3)渝F06359车辆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该车装载货物高度违反装载规定,并未采取固定措施,导致所载货物遗洒、飘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
(4)渝F06359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渝F06359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货厢内部尺寸为7300 mm(长) 2300 mm(宽) 1020 mm(高);经测量事发时该车货箱内部尺寸为:7300 mm(长) 2300 mm(宽)2150mm(高)。该车货厢存在明显加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陈飞上路前未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且存在超载行为,重庆松辉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陈飞,驾驶渝F06359重型自卸货车没有对所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高度从地面起超过4米且没有对货物进行固定)进行检查,导致货物跌落,造成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重庆松辉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企业对事故车辆渝F06359安全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力。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三是企业单车承包经营较为普遍,单车承包经营管理不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之规定。重庆松辉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重庆松辉物流有限公司处以5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魏长松,重庆松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如下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魏长松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重庆市安监局给予魏长松处以1.44万元(3.6万元×40%)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四)基它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对本次事故的车主袁世福等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由重庆松辉物流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处理。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长寿区公安交巡警部门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优化勤务安排,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责任主体:长寿区人民政府)
(二)货物运输企业应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上下功夫,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落实责任。(责任主体:万州区运管处)
(三)万州区运管处应加大对货运企业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对货运企业管理规定和各种规章制度及要求。(责任主体:万州区政府)
(四)长寿区经信委应加大对辖区内货运仓库、料场等场所装载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所装货物不能超过车量核载量,细化管理措施,特别是对渝商再生资料有限公司的装载货物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严禁超载。(责任主体:长寿区人民政府)
长寿区“6·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