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中法院反映辖区保险纠纷案件呈现五个特点应予重视

13.11.2015  12:22
  2011年以来,市四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大幅增长,尤其是近三年呈现出跳跃式增长的趋势。2011年至今,市四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保险纠纷案件686件,其中基层法院636件,中级法院50件。从案件数量上看,2011年审结98件,2012年审结61件,2013年审结145件,同比增长137.71%;2014年审结154件,同比增长6.21%;2015年1-10月已审结228件,同比上升48.06%。从案件质量上看,辖区基层法院保险纠纷案件质量普遍较高,近年来辖区五个基层法院保险纠纷案件的总体上诉率是7.86%,改判5件,改判率为0.78%。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保险纠纷案件存在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应予重视:

  一是保险人未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引发纠纷较多。保险人为争取投保人投保,对某些条款不愿进行详细的说明,同时被保险人为争取保险赔偿,无论保险人实际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动辄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也在现实上增加了此类保险纠纷的发生。

  二是将汇缴类投保与团体险混同。此类情况多见于社区、乡村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保险品种,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免责条款拒赔,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尤其是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从而造成纠纷。

  三是误用免责条款和不利解释规则。在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许多被保险人在遇到于己不利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时,无论事实如何,动辄以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对保险合同有不同解释为由,要求适用不利解释规则进行抗辩。

  四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理解不明确。很多常识在进行明确界定责任时则会显得过于模糊,无法定量化,导致双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理解发生纠纷。

  五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揽保。部分保险代理人违反保险法及保险公司的规定,采用虚假承诺,给投保人或者不具备资格的二级代理人回扣,为不符合投保规定的人办理保险等形式违规揽保。

  为此市四中法院建议:一是投保人应尽足够谨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投保人投保时应根据投保目的,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承保条件、承保范围、免赔事项等,对自己不了解的名词术语或事项,应要求保险人进行说明,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二是保险人应严格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应充分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应对投保人进行明确的提示告知。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应尽可能语言简练、精准,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以减少双方因理解不同产生的争议。规范其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严格管理,对不具备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坚决不予聘用,对违规揽保的保险代理人应及时进行处理。三是完善保险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保险监管部门应通过非现场监控、公开信息披露、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保险人实施监督,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可寻求通过与保险人高层的沟通,敦促其解决,对严重的违规、违法问题,则不应姑息,坚决予以处罚。四是加强保险纠纷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建设。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活力,及时有效化解保险纠纷,依法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市四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