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进出口贸易合同,两名被告骗购外汇2600余万美元
由万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重庆首例骗购外汇案已于近日获判。今(5)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万州区检察院获悉,被告单位深圳某进出口公司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19张报关单,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骗购外汇2600余万美元。被告人刘某和林某因系被告单位相关责任人,也因此获刑。
承办检察官介绍,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某注册成立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之后招聘林某等人为该公司员工,协助从事货物进出口相关业务。2015年7月下旬,刘某先是非法购买了万州区某商贸公司的40张未购汇的海关报关单,之后通过联系需要外汇的客户,用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以及另外四家境外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客户预付款,然后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以进口避孕套的名义,利用非法购买的报关单和伪造进出口贸易合同,向深圳、重庆等地的四家银行购买外汇,并将外汇转汇至由刘某实际控制的香港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再将外汇转账至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从中赚取外汇交易牌价和实际优惠价格的差价。
其中,被告人刘某全权负责深圳市某进出口公司的业务经营,直接决定和参与骗购外汇业务,并指使公司员工林某等人伪造进出口贸易合同并到银行办理骗取外汇。刘某和林某经过商议,使用非法购买的万州区某商贸公司的40张海关报关单中19张已经购汇的报关单的其他联单,到银行重复购汇。经统计,该公司骗购外汇金额为26354105美元。2017年2月,刘某和林某被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某、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为依托,组织公司职工,在没有真实货物贸易的情况下,伪造进出口贸易合同,骗取外汇,数额较大,已构成骗购外汇罪。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刑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深圳某进出口公司处以罚金2000万元人民币,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林某有期徒刑二年。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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