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报送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1.01.2016  10:36
  笔者日前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底发布了19件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重庆五中院报送的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因在合同效力认定上具有典型意义而入选。

  据了解,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某于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并从陈某某处以每月4%或5%的标准收取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致李某与其妻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及利息。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明知陈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已支付的233万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了谋取高息而提供借款的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是普通民众对该类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及其效力等认识不充分,对行为的后果和预期缺乏准确的判断,致各方在诉讼中争议较大;另一方面,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认定该类案件中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既审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该典型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来重庆五中院首批入选的典型案例,不仅在法律适用上起到较好的指引作用,也有利于促进重庆五中院在典型案例、指导案例报送发布工作方面越做越好。 来源:重庆五中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