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受家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法院这么判!
巫山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在遭受唐某殴打的过程中,情急之下用事先携带的水果刀捅向被害人唐某,导致唐某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罗某(女)与被害人唐某(男)是同居男女关系,唐某酒后经常对罗某有殴打行为。
2019年8月15日,罗某在家中请朋友吃晚饭,吃饭期间罗某和唐某都喝了酒。朋友离开后,唐某说其同学在某KTV唱歌,想与罗某一起去。罗某喝了酒不想去,也不让唐某拿摩托车钥匙骑车去,于是两人发生争执,唐某动手殴打罗某,随后认错,罗某又同意一起出去。
因担心唐某还会动手,罗某在茶几上拿包时,将旁边的水果刀一起放进包里。两人坐电梯来到一楼时,罗某走出电梯后被唐某拉回电梯内,两人继续下乘电梯到车库,罗某不同意乘坐唐某驾驶的摩托车,再次被其拳脚殴打,当唐某继续抓打时,罗某从包里拿出刀戳了唐某胸部一刀,唐某随即将罗某手里的刀抖落在地,并将罗某摁倒在地继续殴打。
此时驾车经过的陈某前来劝架,唐某起身离开,因受伤躺在车库出口处。陈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车库工作人员报警。救护车赶到后,将罗某和唐某送到巫山县120急救中心救治。
次日8时18分许,唐某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16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巫山县120急救中心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及其家属对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罗某一次性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3万元并已经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动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罗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罗某在与被害人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在遭受被害人唐某殴打的过程中,持刀非法故意伤害唐某的身体,致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害人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被害人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对被告人罗某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罗某及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同居暴力也属于家暴!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被认为是《反家暴法》最“实用”的条款之一。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可达6个月,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举措能够有效防止家暴受害者继续遭受侵害。因此,妇女同胞在面对家暴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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