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市档案局)
序号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立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市档案局 |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
| 行政许可 | 《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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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档案局 |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审批 |
| 行政许可 | 《档案法》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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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档案局 | 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复制件出境审批 |
| 行政许可 | 《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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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档案局 | 档案延期审批 | 1.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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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档案局 | 档案延期审批 | 2.延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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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档案局 |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审批 |
| 行政许可 |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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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档案局 |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
| 一、参照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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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档案局 | 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档案验收 |
| 行政许可 |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第三条:“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
|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 一、《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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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档案局 | 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批 |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
| 1.违规设定档案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档案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档案行政许可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档案行政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5.实施档案行政许可擅自收费;6.实施档案行政许可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密泄密。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所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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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档案局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第八条:“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
| 1.违规设定档案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档案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档案行政许可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档案行政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5.实施档案行政许可擅自收费;6.实施档案行政许可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密泄密。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所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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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档案局 |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
| 1.违规设定档案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档案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档案行政许可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档案行政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5.实施档案行政许可擅自收费;6.实施档案行政许可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密泄密。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所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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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档案局 |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审批 |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
| 1.违规设定档案行政许可;2.对符合法定档案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之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办理档案行政许可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违规准予档案行政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5.实施档案行政许可擅自收费;6.实施档案行政许可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密泄密。 |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四十二条:“档案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密泄密的,由所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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