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法院有序推进院庭长办案制度
21.07.2015 15:06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明确办案职责。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亲自担任承办人办理案件。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上级法院等交督办的信访突出案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是量化办案任务。院长每年办理案件不低于2件,副院长、审委会委员每年办理案件不低于5件。庭长、副局长、含主持工作的副庭长每年办理案件不低于全庭法官办案平均数的50%,副庭长每年办理案件不低于全庭法官办案平均数的70%。法官人数较少只有一个合议庭的,庭长每年办理案件不低于全庭法官办案平均数的70%。
三是规范职权行使。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与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委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委会。将院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作为其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并纳入工作考评和监督范围。 来源:酉阳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本文来源: 法院
21.07.2015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