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大厅改包房 男子婚礼被迫改期
在2014年10月12日,吴某与该酒店签订了《婚宴合同》,双方约定:由酒店在婚礼当日提供消费者婚宴场所,举办婚宴和用餐地点都在该酒店五楼阳光厅,桌数是42。当时,该厅还未进行装修和布置。
按照签订的合同内容和要求,吴某当场支付了1万元定金给酒店,并双方签字确认。
2015年元旦,消费者因与婚庆公司签订筹备婚礼的事宜,到酒店五楼阳光厅现场,进行布置计划和筹备。由于该阳光厅装修已完毕,吴某在现场发现,原来的大厅部分被隔断成了小包间,不是原来的整体大厅了。
现有的大厅,还能摆得下42桌吗?吴某找到酒店负责人。
对此,酒店负责人解释称,装修好后,现有的大厅摆26桌,再加上其他的包间,办42桌没问题。
但最终双方在是否加上包间的问题上,争执不下,由于在签订的《婚宴合同》中没有明确大厅是否包含包间的内容,当时双方也只是口头承诺,无其他证据证明,最后双方协商也无法达成一致结果。
吴某在今年1月4日向江津消委会电话投诉,要求大酒店更换其他大厅,且大厅必须满足摆下42桌婚宴的要求,包间不算在内。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了解双方情况,由于酒店在吴某原定的婚礼当天,所承办的宴席已全部定完,酒店无法满足消费者诉求。吴某不得不调整婚礼日期,并要求酒店退还定金,赔偿4万元。但酒店没有接受。
经工作人员反复调解,双方于1月8日再次在工作人员组织下面对面协商,并最终同意了由工作人员提出的协调解决方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酒店按照定金价款双倍返还的规定赔偿消费者2万元,并退回定金1万元,另外由于消费者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礼合同因消费者取消婚庆主持,造成消费者违约,其赔偿的违约金1000元要求由酒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