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实习期酒驾被查 记14分罚千元驾证被注销

15.11.2015  18:40

中新重庆网11月13日电 (通讯员 葛胜东 王成志)11月12日晚11时,四川南充驾驶员龙某因实习期内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兴隆公巡大队民警查获,其实习期驾驶证将被依法注销。

当晚10时许,兴隆公巡大队民警在210国道兴隆段开展夜间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发现一辆往兴隆镇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竟越过黄实线,在对向车道逆行,且车子走着S形曲线,摇摇晃晃,几乎摔倒。民警立即上前,将该车拦停检查。

当民警靠近驾驶员时,一股浓烈的酒气扑面而来。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酒精吹气检测,其呼吸结果为77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

经调查,驾驶员龙某是四川南充市人,今年23岁,原来有摩托车驾驶证E证,今年上半年,他费尽功夫努力学习考试,9月增驾考取了B2驾驶证。今年10月,持有B2实习驾照的龙某经朋友介绍,在渝北区兴隆镇一家建筑工地当了大货车司机。

事发当晚,工地老板给所有工人发了工钱,龙某约了工地上几个好友到兴隆镇上吃火锅。龙某开着摩托车来到火锅馆,首先就要了一箱啤酒与大家开心畅饮,他一个人就喝了4瓶。一帮人吃完晚饭,已接近午夜11点。龙某结完帐,打着酒嗝,跨上摩托车就准备回工地休息。其他人都劝他喝了酒不能开车,打车回去算了,可他却不以为然,仍然骑上摩托车,加上油门上路飞驰。走着走着,酒精发作,脑袋不听使唤了,偏偏倒倒,逆行乱开,走了不到3公里,就被交巡警查获。

随后,民警对龙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共计予以记14分、罚款1050元的处罚。

根据公安部第123号令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因此,龙某的B2驾驶证将被注销,只有重新考试全部科目才能再取得驾照。

好不容易考到B2驾驶证要被注销,饭碗也因此丢了,龙某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