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吃烧烤醉酒致死,同桌8人每人赔了一万三

06.07.202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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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荣昌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

一起聚餐醉酒致死案

由参与聚餐人员分别向死者家属补偿1.3万元

今年1月13日2时

未满17周岁的罗某某与朋友一行9人

在荣昌某小区附近吃烧烤

期间罗某某喝了大量的白酒

最终饮酒过量死亡……

饮酒过量死亡

罗某某酒后被同行的李某等3人送回旅馆,4人共住一间客房。1月13日6点30左右,李某发现罗某某脸色苍白立即拨打了120和110。虽经120现场急救,但罗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医生宣布其死亡。事件发生后, 经荣昌区公安局调查,认为罗某某是饮酒过量死亡,本案不是刑事案件。

独子贫困家庭欲索赔100万元最终8酒友被判赔1.3万元补偿款

罗某某系家中独子,母亲为二级智力残疾,父亲已年过花甲,家中贫困。事件发生后,罗某某的父母认为罗某某系未成年人,参与聚餐人员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照顾义务,致使罗某某醉酒身亡,遂以参与聚餐人员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聚餐人员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公安处警卷宗进行查阅,并询问原、被告相关情况。了解到罗某某虽未满18周岁,但已在外工作一年有余,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聚餐时,罗某某情绪高涨主动饮酒,并未出现强迫劝酒、灌酒等情况,结合罗某某朋友在聚餐结束后陪同罗某某一同入住宾馆的情况,原告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考虑到原告二人生活困难,又痛失独子的现实情况,承办法官秉着公平公正原则,兼顾法理、事理、情理,积极与各被告沟通协调。 最终,各被告当庭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各向原告方支付1.3万元的补偿款,原告方同意该调解方案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因聚餐饮酒导致醉酒人发生死亡、伤残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并非出现该情况,参与聚餐人员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应当判断参与聚餐人员对他人醉酒后果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是否存在强迫劝酒、灌酒等情况,发现他人饮酒过量时有无劝阻,聚餐结束后有无尽到必要的照顾和帮助义务,通过前述要件和情节综合判断聚餐人员的责任。 本案中,聚餐时罗某某主动积极,并无强迫劝酒、灌酒的情况,聚餐结束后也由朋友陪同入住宾馆进行了必要的照顾,故罗某某家属起诉聚餐人员承担本案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罗某某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在事发时已在外工作一年有余,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故罗某某符合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

原标题:荣昌一未成年醉酒致死,同桌8人均担责!荣昌人千万别劝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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