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啦!重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下月起将有大变化
8月10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七章76条,从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建立工作机制
生产、流通一体化监督抽查
《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市、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处理的监督抽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建立了生产、流通一体化监督抽查工作机制。推动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实体市场和网络市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一管理。
《实施办法》原则性的对不同领域抽查比例进行明确,在流通领域注重抽查与消费者密切关注的产品,在生产领域注重抽查工业产品和区域性重点产品。
同时,《实施办法》兼顾网络市场,对网络抽查的抽样过程、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实行抽检分离制度
避免被抽样对象“找关系”
《实施办法》明确了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规定产品抽样和技术检验相分离,要求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抽检分离让检验人员不知道样品来源,抽样人员不知道谁检验,避免了被抽样对象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关系,从而形成闭环管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平、公正。
同时,《实施办法》明确技术机构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向社会购买检验机构技术服务,改变以往由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检验机构的方式,体现了监督抽查工作的公正原则。
自行制定抽查方案
抽检样品需付费购买
《实施办法》规定抽检样品需付费购买。明确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领域,检验样品(含备用样品)以购买方式获得,但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以及被抽样对象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情形除外。
《实施办法》指出,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抽查方案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实施细则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原有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今后将不再作为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前置依据。
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和区域实际确定抽查方案和实施细则,从而进一步提升监督抽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办法》还对抽样人员的身份进行了明确。按照总局18号令精神,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未强制性规定抽样环节执法人员必须到现场,也不对抽样人员身份(执法证件等)或资质(培训考核合格)等作硬性规定,但提出抽样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熟悉标准、抽查方案、实施细则等技术要求”的基本要求。
监督抽查可分级实施
建立重点产品监管目录
相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在遵循总局18号令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也结合重庆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比如,《实施办法》提出,监督抽查可分级实施。明确本市监督抽查分为市级监督抽查和区县级监督抽查,相关工作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抽查提供了政策支持。
同时,《实施办法》提出建立重点产品监管目录。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根据政府、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产品质量状况,在深入分析研判、广泛征求意见、科学统筹谋划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年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充分体现了质量导向、问题导向、民生导向的原则。
《实施办法》还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分为日常监督抽检和专项监督抽查。明确按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为日常监督抽查,同时根据上级部门部署、跟踪问题产品或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为专项监督抽查。
《实施办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抽查工作统一使用“重庆市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做到市局监督抽查和区县局监督抽查的“四统一”(即统一抽查计划、统一工作程序、统一信息归集、统一结果处理),为统筹生产和流通监督抽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形成上下监管合力。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资料保存的具体要求和时间,特别是对检验全过程进行监控并妥善保存记录,对随时间变化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