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破坏地形地貌!重庆出台办法保护城市生态公园 2月1日起施行
12月29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获悉,《重庆市城市生态公园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城市生态公园,是指用地性质为非建设用地,但紧邻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被建设用地包围,具备山体、水系、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景观资源,且具有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功能和一定的城市公园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市民游览观光、休闲运动需求的绿地。
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市生态公园是城市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市民幸福指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办法》对城市生态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内容进行规范,促进重庆城市生态公园有序发展。
《办法》要求,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纳入城市公园体系统一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生态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生态公园陆地面积的1%,城市生态公园配套建筑总面积(不含地下车库)不得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之和的1.5倍。
《办法》提出,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纳入永久保护绿地名录统一管理。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更新一次城市生态公园名录,对城市生态公园的新增、撤销等调整事项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专题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办法》还提出,城市生态公园中的现状资源应当进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永久性绿地性质或者破坏其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天然林地、草地和湿地保有率、古树名木和后续保护资源就地保护率以及人文资源保存率等控制性指标应当依照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管控。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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