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30号

25.03.2016  15:39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监改〔2016〕3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南雁实业集团龙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剑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4000007451  5-1-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927151-6  

地址:重庆铜梁工业园区铜合大道206号 

 

我队于2016年0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有黄色液体流入外环境,且污水处理站旁厂区雨水沟有生活污水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1、复查情况(铜梁环保局复查记录) ;2、现场视频;3、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4、影视资料;5、现场调查笔录;6、陈述书;7、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