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实施多项举措,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
12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后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工作目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持续提升,生猪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稳步提高,稳产保供约束激励机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带动中小养猪场(户)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要进展,猪肉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
到2022年,全市生猪自给率保持在95%左右,养殖规模化率达到58%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以上。到2025年,养殖规模化率达到65%以上,规模养猪场(户)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意见提出,要持续加强非洲猪瘟防控。
在养猪场(户)防疫监管上,一方面,加强生物安全防护,建立生猪户口制,实施动态监管,提升防范水平。另一方面,严格实行种猪、仔猪等再饲养生猪售出前和调入后隔离观察期间非洲猪瘟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
另外,重庆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庆还将推进区域联防联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在生猪屠宰厂(场)监管方面,重庆将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产业布局,尽快实现主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继续强化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驻场官方兽医制度。
对符合要求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意见提出,重庆将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支持发展冷链物流配送,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重庆将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管理,将仔猪和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在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在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方面,意见明确要求:未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未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猪肉,不得进入市场流通和生产加工。
对非洲猪瘟病毒复检为阳性的,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加大对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动的打击力度。
建立市级财政支持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投入机制
意见明确,要加快恢复生猪生产。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市级财政支持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投入机制,对受影响较大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临时性生产补助,稳定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
意见提出,按照不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流动资金贷款、建设资金贷款实行临时贷款贴息,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
另外,重庆将加大对2020年底前新改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户)和禁养区内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的支持力度,采取“一事一议”支持大型生猪龙头企业项目落地,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意见还要求,要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遵循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客观要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时,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简化备案程序。
探索将养殖圈舍纳入抵质押物范围
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为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及生猪相关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
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稳定能繁母猪2000元/头、育肥猪1000元/头的保额标准,加大保险规模,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收益保险等试点。
保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户)应做到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和及时赔付。创新金融信贷产品,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及生猪活体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确保重要节点猪肉市场供应
在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方面,重庆将不断增强猪肉市场调控能力。建立猪肉供应应急协调机制,制定保障猪肉市场供应方案。加快牛羊禽兔等替代品生产,有效保障市场肉类供应。
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猪肉收储,合理把握冻猪肉储备投放的节奏和力度,多渠道供应销售猪肉,确保重要节点猪肉市场供应。
意见还提出,要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另外,重庆将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发展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
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新建、改扩建的规模养殖场(户)完善基础设施,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
另外,积极发展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创新培训形式,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改进设施装备、扩大养殖规模、提高生产水平。
发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与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形成稳定利益共同体。
另外,意见提出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采取多种方式服务中小养猪场(户)和家庭农场。对散养户要加强指导帮扶,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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