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43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夕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1000005628 3-2-1
组织机构代码:75007802-6
地址:长寿区凤城轻化路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8月6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取样,据《重庆市长寿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长环(监)字[2015]第SY-8号)显示,该外排废水中含有COD、氨氮,浓度分别为115mg/L、99.5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0.15倍、5.63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8月6日,对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压缩岗位操作工吕应华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15年9月9日,对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副主任叶荣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15年8月6日现场检查及取样时的《摄像资料》。
证据1-3证明:2015年8月6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雨水排放口外地沟内的废水进行了取样,该废水排入外环境。
4.《重庆市长寿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长环(监)字[2015]第SY-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证据4.5证明,2015年8月6日,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雨水排放口外地沟内的废水中COD、氨氮浓度分别为115 mg/L、99.5 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0.15倍、5.63倍。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实施该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禁止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以规避治理污染和缴纳排污费的责任”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8月21日向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 20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418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关于雨水排放口废水水质超标及整改的情况说明》,称公司雨水排放口外地沟内的废水中COD、氨氮浓度超标的原因是因为多年未清理雨水沟里的污泥,低洼位置雨水发酵变质导致的;目前公司已采取拆除原氨合成工段循环机地沟的雨污水切换阀、封堵氨合成工段循环机地沟污水通道、封严6号压缩机靠二级水站角处的污水外源头、拆除6号压缩机机械加工房处自吸泵、整改包装岗位至二道门的雨水管道走向、完善合成氨厂区事故应急池、硬化雨水排放口外地沟底板等方式对厂内雨污管线进行了整改,且为第一次出现外排雨水水质超标,恳请免予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污染治理达标排放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2015年8月6日现场检查时,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雨水排放口有明显的排放痕迹,其陈述申辩的雨水发酵变质的超标原因不成立,也非法定免责条件,故依法不予采纳。但鉴于该公司已采取一系列整改措施对雨水管网进行了改造,防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外排污染物超标或超证的,处5万-10万”的规定予以适当从轻裁量。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以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