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修改涉及选举任命的四件法规
3月31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进行修改。
据了解,修改的原因是上位法的调整,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我市即将进行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改首先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凡是上位法新修改的内容,4件地方性法规都作了相应修改。
其次,此次修改重点落实中央和市委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大举措,对相关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为加强我市各级人大工作和建设,特别是为今年开始的区县、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制支撑。
此次修改还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着力解决基层人大履职和发挥作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行之有效的工 作制度上升为法定原则,对部分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规范代表职务罢免和补选程序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主要修改涉及20个条文,修改后共有64条,比原细则增加5条。
修订后,条例规定,公民参选不得接受境外资助。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者,相应撤销或终止其从代表中产生的职务等内容。如各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务等,这些职务均从本级人大代表中产生。
条例还完善了代表罢免、辞职、补选的程序及相应的资格审查工作。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条例删去被劳动教养人员行使选举权利的相关内容,保障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选举权。
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 要进行宪法宣誓
《重庆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11个条文,修改后共35条,比原条例增加1条。
该条例根据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我市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有关法律职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规定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根据我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规定,条例增加了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
代表建议及其办理结果要公开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修改主要涉及22个条文,修改后共有58条,比原条例增加1条。
条例增加了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小组组建,规定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更便于代表组织活动,依法履职。
条例将一些人大工作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例如区县人大代表列席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
结合代表工作实际和发展要求,条例对建议办理不满意件的处理加以调整,规定代表对建议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将答复函回执分别反馈给承办单位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由上述机构视情况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同时,条例要求代表建议及其办理结果要公开,要建立办理工作台账等。
按照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的要求,该条例明确了建立履职补助制度,规定本级财政应当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予履职补助。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政府直接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听取所在区县、乡镇人大的工作意见。
乡镇人代会每年将举行两次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修改主要涉及18个条文,修改后共52条,比原条例增加2条。
条例补充完善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包括:组织代表听取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条例新增了“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将进一步推动我市乡镇人大履职,进一步将乡镇人大工作做实。
条例也增加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
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其中一次会议应当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议题。每次会议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任务时会期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