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办理对象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再生育具体条件的夫妻。
第二条 受理地点 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
(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社区)或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对已在我市进行一孩生育登记,且婚育情况没有发生新的变化的,申请人可不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由夫妻双方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对自身婚育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因申请人户籍多次变迁、长期人户分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等,户籍地的村(社区)或法人单位难以核实婚育情况,无法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可由夫妻双方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对自身婚育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五)女方一寸免冠照片2张。
(六)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以一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现在存活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2.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3.2002年11月1日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供收养前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鉴定不能生育的鉴定结论、收养子女证明和现已怀孕的证明。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养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明,不提供生育能力鉴定结论。
4.以再婚为由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5.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分别提交伤残军人残疾证明、因公致残证明及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残疾鉴定结论。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分别提交夫妻双方在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的户籍证明和结婚时间证明材料。只有一方户籍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的,应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规定材料到申请地的村(社区)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2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对需要跨省核实情况的,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签注不符合的理由,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需要跨省核实情况的,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通过FIS通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已生育的,按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六条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应按照要求提交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申请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七条 妇女生育后,《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失效,不得凭原《再生育服务证》再怀孕生育。
第八条 遗失《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死产或新生儿死亡及《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损坏严重需要换证的,应持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九条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
第十条 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发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FIS通报另一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拒绝受理、互相推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违法生育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子女的;
(四)提供信息不真实,骗取《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
2.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申请收件回执
3.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申领需更正或补充内容的告知书
4.重庆市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5.再生育服务证代办委托书
6.婚育情况证明
7.婚育情况承诺书
附件1
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
渝〔 〕 号
女方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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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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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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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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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初婚□再婚□ | 子女 情况 | 姓名: 孩次: | |||||||||||||||||||||||
联系电话: | 姓名: 孩次: | |||||||||||||||||||||||||
男方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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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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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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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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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初婚□ 再婚□ | 子女 情况 | 姓名: 孩次: | |||||||||||||||||||||||
联系电话: | 姓名: 孩次: | |||||||||||||||||||||||||
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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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本人保证以上所述婚姻、生育、居住等情况完全属实,且无遗漏,如有不实或者遗漏,导致错误发放《再生育服务证》,愿意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请人双方签名或盖章(手印) 年 月 日 | ||||||||||||||||||||||||||
村(社区)或法人单位审查意见 |
同意报送 审查人签名: 审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公示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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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初审,申请人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 项规定,同意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审批。 审核人签名: 审核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卫生计生委审批意见 |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 项规定,同意向其发放《再生育服务证》。 审查人签名: 审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婚育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同时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分别提供如下所需材料。
(1)以一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现在存活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2)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3)2002年11月1日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供收养前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鉴定不能生育的鉴定结论、收养子女证明和现已怀孕的证明。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养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明,不提供生育能力鉴定结论。
(4)以再婚为由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5)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分别提交伤残军人残疾证明、因公致残证明及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残疾鉴定结论。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分别提交夫妻双方在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的户籍证明和结婚时间证明材料。只有一方户籍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的,应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具体婚育居住等情况应填写具体规范,对有两次以上的婚育史的其每次婚育情况均应填写明确。
附件2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申请收件回执
编号:〔 〕
:
现我乡镇(街道)已收到并受理你夫妇递交的要求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申请,我们将对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如需更正或补正的,在收到本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更正或补正的内容。不需更正或补正的,在收到本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县审批,区县卫生计生委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并发给《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签收人: 送达人:
收件单位: 区(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申请收件回执
编号:〔 〕
:
现我乡镇(街道)已收到并受理你夫妇递交的要求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申请,我们将对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如需更正或补正的,在收到本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更正或补正的内容。不需更正或补正的,在收到本申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县审批,区县卫生计生委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并发给《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签收人: 送达人:
收件单位: 区(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备注:中缝盖骑缝章,上联由收件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附件3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申领需更正或补充内容的告知书
编号:〔 〕
:
我乡镇(街道)在收到你夫妇递交的要求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需要更正或补正如下内容:
请你夫妇更正或补正后将相关材料递交我处,承诺时限自你们提供更正或补正材料之日起自动延续。
签收人: 送达人:
告知单位: 区(县)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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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申领需更正或补充内容的告知书
编号:
:
我乡镇(街道)在收到你夫妇递交的要求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需要更正或补正如下内容:
请你夫妇更正或补正后将相关材料递交我处,承诺时限自你们提供更正或补正材料之日起自动延续。
签收人: 送达人:
告知单位: 区(县) 乡镇(街道)
年 月 日
备注:中缝该骑缝章,上联由收件单位存档,下联交付申请人。
附件4
重庆市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渝 卫生计生审字〔 〕 号
:
你夫妇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再生育子女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经审查,我委认为你夫妇不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夫妇申请再生育许可的请求不予批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编400020)或者重庆市 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 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 月 日
备注:该决定书一式两份
附件5
再生育服务证代办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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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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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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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身份证号
与委托人关系:
我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办理《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现特委托 代为办理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
一、本委托人在申请表中所述本人及配偶婚育情况以及所提供相关材料全部属实,且无重要情况遗漏。
二、委托人保证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且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委托人后即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四、受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和申请承诺均为我们真实情况,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盖印): 被委托人(签字盖印):
委托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 : 1.办理有关证件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被委托人、卷宗存档各一份。
附件6
婚育情况证明
省(市、区) 区县 乡镇(街道)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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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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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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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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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生育子女情况或收养子女情况 | |||||||||
婚次 | 结婚 时间 | 婚姻变动时间 | 配偶姓名 | 姓名 | 性别 | 生育 时间 | 收养 时间 | 政策内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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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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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或法人单位意见 | 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重庆市外的需村、乡两级证明;重庆市内的需村级证明。
3.夫妻户籍地村(社区)或者单位相同的,只出具一份婚育证明。
附件7
婚育情况承诺书
乡镇(街道):
男方: 身份证号码:
女方: 身份证号码:
我们夫妻属初婚,结婚证号: ,生育子女情况 :
。
我们夫妻属再婚,男方婚姻情况:
生育或收领养子女情况:
女方婚姻情况:
生育或收领养子女情况:
我们夫妻保证承诺的婚育情况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取消再生育资格;如已经生育,愿意接受按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申请人双方签名或盖章(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