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10.05.2017  13:31

    5月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出台《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首次确定了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物资救助等6大救助项目,并明确每个救助项目的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按照《标准》,应急救助对象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应急救助标准为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象指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抚慰标准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其救助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的情形。其补助标准为: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指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物资救助项目中,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

        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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