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医疗机构开展腹腔镜辅助诊疗技术的公示
渝卫办医发〔2014〕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委委托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机构,对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展腹腔镜辅助下胰腺及十二指肠切除术等诊疗技术的准入进行了审核检查,经我委审定,准予下列机构开展相关腹腔镜辅助诊疗技术。
一、准予开展腹腔镜下胰腺及十二指肠切除术的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二、准予开展腹腔镜下胆囊肠切除术的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重庆市中山医院
三、准予开展腹腔镜下胆囊保胆取石术的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四、准予开展腹腔镜下脾脏切除术的机构:
重庆市中山医院
璧山区人民医院
酉阳县人民医院
五、准予开展腹腔镜下结直肠癌根治术的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
璧山区人民医院
六、准予开展腹腔镜下胃癌根治术的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七、准予开展腹腔镜下疝修补术的机构: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请以上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在本通知下发后1周之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目下的医疗技术执业登记;同时加强内部监管和质控,并接受重庆市普通外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临床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相关二类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要求向重庆市第二类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审核申请,经审核同意准入后,及时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向社会公告。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