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案)》今起施行

01.10.2018  10:40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表决通过的《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10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明确了宣誓仪式奏唱国歌的要求,对宪法宣誓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9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余亚东对实施办法的具体修订情况作了解读。

  今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修订后的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和奏唱国歌的有关规定。4月,市委印发《关于加强法治和德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修订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常态化开展宪法宣誓活动”。

  余亚东介绍,市人大常委会于今年4月启动了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工作,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宪法宣誓工作。此次修订主要涉及11个条文,修改的内容共22处,其中9处为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就市和区县监察委员会宪法宣誓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宪法宣誓誓词作了修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保持了一致,并增加了“宪法宣誓时应当先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

  此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纳入了宪法宣誓范围。(记者 颜若雯)

编辑: 李相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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