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为银行担保机构分险
解读《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为银行、担保机构分险,引导银行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入,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9月28日,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工商局三部门发布《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渝财规〔2016〕6号),推出“政银担”合作模式,再解小微企业贷款难。据测算,此项政策将新增小微企业贷款200亿元,超过1万户小微企业受益。
政策为何出台?贷款风险怎么补、如何补、补多少?市财政局近日对此进行了解读。
小微企业融资供求矛盾逐步显现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稳定增长、扩大就业、繁荣市场等具有重要作用。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小微企业生存发展压力较大,特别是随着银行贷款不良率、担保公司代偿率上升,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新增贷款规模逐渐萎缩,部分银行甚至抽贷、断贷、惜贷等,小微企业融资供求矛盾逐步显现。
2013年末全市银行贷款不良率0.36%,2016年9月上升至1.04%;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由2013年末0.72%上升至2016年9月末 1.92%。(如图1)
2013年末全市担保公司当年代偿率0.5%,2014年末担保当年代偿率1.4%,2015年担保当年代偿率2.2%,2016年6月末担保当年代偿率1.6%。(如图2)
2014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934.63亿元,2015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521.44亿元,2016年9月末全市小微企业贷款当年新增428.74亿元,同比下降6.1%。
为帮助小微企业渡过“融资”寒冬,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在原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基础上,推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建立政、银、担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将微企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范围扩大到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微企业,帮助银行及担保公司减轻不良贷款和代偿压力,鼓励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
市和区县预算安排建风补资金池
办法规定,小微企业贷款分为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两部分。具体看: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指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单户小型、微型企业单笔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万元,且单户小型、微型企业确认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总额(本金)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5万元。其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银行收取合作担保公司保证金不高于10%,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收取企业保证金不高于5%,且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指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向鼓励类微型企业发放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5万元,确认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总额(本金)最高不超过9万元,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担保费率不高于2%,且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贷款金额1个百分点的奖励。
办法明确,可申请小微企业贷款的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鼓励类微型企业,以及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型企业。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根据辖区上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损失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分担比例每年预算安排。
办法同时对合作机构的条件与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合作银行应贯彻落实《重庆市信贷投向指引》和“三个不低于”的要求,且当年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比增长。合作政府性担保公司需经有权监管机构依法依规批准设立,账务处理清晰,贷款管理规范、风险控制严密,累计代偿率不超过5%。 合作担保公司及银行应按规定在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做好小微企业贷款备案登记。
本金损失按“政银担”3:2:5分担
办法明确,在“政银担”合作模式下,对合作银行与合作担保公司共同确认出现不良,且担保公司按规定追偿180天后确认损失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政银担”3:2:5分担,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按市、区县两级财政各15%分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本金)分担比例按银行及担保机构、市级财政、区县财政4:3:3比例分别承担。
为积极发挥再担保分险、增信等作用,鼓励合作担保公司积极参与再担保机制化解代偿风险,市再担保公司按不超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损失(本金)总额的10%比例给予代偿,市财政按市再担保公司实际代偿的50%补助。
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主体为合作担保公司,部分以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贷款损失由银行机构直接申报。由合作担保公司进行补偿申报的应在其合作银行将贷款确认为逾期60日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除银行承担风险损失以外部分代偿给合作银行(所欠利息按“银担”各一半承担,罚息由银行全额承担),并在追偿期满并确认损失后进行补偿申报;由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补偿申报的应在追偿期满并确认损失后,进行补偿申报。
申请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按办法规定标准,在本办法实施后向小型、微型企业新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按规定履行了债权人勤勉尽职的调查、审批、管理、催收、追偿等各项义务;合作担保公司已代偿,并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或银行金融机构已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规定追收180天以上尚未收回的以直接抵、质押或保证担保方式提供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前,企业需登录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系统注册申请,并由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初审和复核。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的企业需要在贷款前提交企业所在区县工商局签署意见的《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且只能在一家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风险补偿分申报、初审、复审、拨款四阶段
申报: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对形成呆账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出现损失的,市级担保公司及区县级担保公司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将贷款损失补偿申报情况分别按小型、微型企业汇总后通过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管理系统申报,并将相关资料报市中小企业局;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出现损失的,市级担保公司及区县级担保公司(或银行)应于每年9月10日前通过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网微型企业贷款管理系统申报,并将贷款损失补偿申报资料报市工商局。
初审:市中小企业局收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损失补偿相关材料后,分发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损失真实性的初审工作。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核实企业注册地、贷款真实性及实际经营状况;市工商局收到微企创业扶持贷款损失补偿相关材料后,分发各区县工商部门。各区县工商部门应及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损失真实性的初审工作,各区县工商部门应及时核实企业是否属于本辖区,并对其经营情况(开业、停业、失联)进行核查。初审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签署确认意见。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应将初审结果分别汇总形成报告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汇总。
复审: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组织中介机构对担保公司(或银行)申报资料进行复核。中介机构应及时与担保公司(或银行)衔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据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汇总中介复核情况后,提交工作小组复审。
拨款:市财政根据工作小组复审意见,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各市级担保公司(或银行)。区县财政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垫付并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市财政应补助区县级担保公司(或银行)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下达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与本级补助一并拨付。
不良资产须在公共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办法明确,对已获得风险补偿的贷款,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或银行)即使已经核销,仍应按“账销案存”原则统一管理、面向市场、有效处置、积极清收、减少损失。不良资产处置前应将处置方案报批后,原则上通过公共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并提供交易鉴证。处置后每年1月末应书面报告上年已获得风险补偿的损失类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
各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清收已获得风险补偿的损失类贷款及处置对应的抵押资产收回的现金,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分配: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扣除银行承担的罚息;扣除该笔贷款所欠利息(按承担比例分配);按该笔贷款前期取得补偿比例原渠道返还。市财政部分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再担保代偿补偿基金”,用于补偿小微企业再担保代偿损失。当基金规模足以覆盖再担保公司实际代偿损失时,风险补偿资金不再补助再担保公司代偿损失。若仍有剩余,则退还至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