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听证告知
重庆市金磁运务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8月4日向我局申请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2008年8月6日,我局核准变更登记。在此次变更登记提交的《重庆市金磁运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2014年10月17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2534号”判决:确认落款日期为2008年8月3日,转让方为黄世平,受让方为李清辉的《重庆市金磁运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2537号”判决:确认落款日期为2008年8月3日,转让方为胡子春,受让方为李清会的《重庆市金磁运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2536号”判决:确认落款日期为2008年8月3日,转让方为胡子春,受让方为龙榜明的《重庆市金磁运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和2014年10月14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2531号”判决:确认2008年8月3日,合同当事人署名为邓光秀和李清富的《重庆市金磁运务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2015年6月4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42号”判决;维持”(2014)碚法民初字第02534号”原判;2015年8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41号”判决;维持”(2014)碚法民初字第02537号”原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43号”判决;维持”(2014)碚法民初字第02536号”原判和2015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323号”判决:维持”(2014)碚法民初字第02531号”原判。以上判决确定为黄世平和李清辉、胡子春和李清会、胡子春和龙榜明、邓光秀和李清富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
你公司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08年8月6日的李清辉、李清会、龙榜明和李清富股东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规定,你公司(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