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听证公告
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在我局设立登记,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由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罗丽签名的《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章程》、《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进行司法鉴定。于2016年8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3270号):1、标称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的《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上全体股东签名处“罗丽”署名字迹与送检同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2、标称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的《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章程》第5页上全体股东签名处“罗丽”署名字迹与送检同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以上鉴定意见证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由罗丽署名的《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章程》是虚假的。
你公司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15年6月3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规定,你公司(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