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撤销登记决定公告

09.02.2017  23:36

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在我局设立登记,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你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由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罗丽签名的《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章程》、《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进行司法鉴定。于2016年8月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3270号):1、标称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的《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上全体股东签名处“罗丽”署名字迹与送检同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2、标称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的《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章程》第5页上全体股东签名处“罗丽”署名字迹与送检同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以上鉴定意见证明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由罗丽署名的《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重庆隆达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章程》是虚假的。

你公司以欺骗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5年6月3日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

二○一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