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8.05.2017 15:31
本文来源: 工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潼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潼南区工商分局吊销处罚企业名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本文来源: 工商局
18.05.2017 15:3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经查:重庆邦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81户企业(名单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