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吊销公告
06.08.2016 00:41
本文来源: 工商局
重庆洪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2015年12月15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2015)长法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刑事判决,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重庆洪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
2016年8月5日本文来源: 工商局
06.08.2016 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