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听证告知书
重庆巾帼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吉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巫溪县天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融汇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等四户企业: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企业连续6个月不经营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由我局立案调查的重庆巾帼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吉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巫溪县天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融汇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等四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上述四户企业登记住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管公司、产权所有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走访,或以电话及重庆工商红盾网通知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以及采用查询企业年报等方式,证实上述四户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四户听证告知公司名单
重庆市巫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1日
四户听证告知公司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地址 |
1 | 重庆巾帼企业 服务有限公司 | 500238000003351 | 重庆市巫溪县城厢太平路29号 |
2 | 重庆吉创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500238000014116 | 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373号金土地旁 |
3 | 巫溪县天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0238000003966 | 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街道文安路15号 |
4 | 湘西自治州融汇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巫溪分公司 | 500238300004878 | 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新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