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5.04.2016  19:37
   本网讯 2016年1月4日,重庆市市长黄奇帆签署市政府令第298号,《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颁布,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修订出台,是重庆市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党中央、国务院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最新要求的集中体现,搞好《办法》宣贯工作,对于各行各业、各级政府、各部门把握法条精神实质,转变管理理念,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监管,健全责任体系,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齐抓共管消防工作格局形成,维护全市火灾形势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新《办法》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重要论述为纲领,全面吸纳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细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合理界定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为健全本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供科学法律蓝本。
  政府职责更加突出
  《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对消防工作领导责任体系进行了重新划定。明确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要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人为分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全面领导、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明确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各级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按照国家“互联网+”战略部署的精神,首次将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研究应用以规章形式予以固化,并要求区县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将城乡居民家庭火灾保险和城乡老旧建筑消防设施改造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部门职责更加清晰
  《办法》在设定行政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时,充分考虑其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将行政部门总体划分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四大类。要求城乡建设、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交通、安监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负责客运车站、港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消防产品监管工作,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格审批,并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细化发展改革、财政等公共服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由规划、国土负责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查处职责。
  基层职责更加务实
  《办法》鉴于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强化基层消防工作、夯实基层消防基础、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结合我市在开展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执法方面的试点成果,对街道、乡镇政府、村( 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针对当前消防安全网格管理“空转”突出的问题,要求镇街落实消防安全专管机构,统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并明确各级网格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针对当前基层消防工作“权责不一致”的现状,明确镇街可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针对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村(居)委会的实际,细化其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协助网格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和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具体工作职责。
  单位职责更加明确
  实践证明,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强化有别于其他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重点单位、场所、区域的消防安全,是消防工作多年来形成的一条基本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于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办法》根据火灾危险性,以递进形式将单位划分为一般、重点、高危三类。一般单位除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外,要求其对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护,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明确24小时“三班制”,每班不得少于2人。重点单位在履行一般单位职责基础上,要求其履行更加严格的自我检查、自我管理职责;高危单位要求其在履行一般和重点单位职责基础上,明确其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并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同时,为确保《办法》立法条文和体例更加完整,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6类特殊社会主体(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行业协会、共用消防设施管理主体、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承包租赁各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具体明确。
  责任监督更加到位
  《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要求及市政府常务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与所属部门、镇街与村( 居)委会、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应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市政府每年对市级部门和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所属部门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并作为部门、镇街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评重要依据。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的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核人:陈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