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元旦起施行 鼓励发展地方特色旅游
9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修订后的《重庆市旅游条例》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条例则终止实施。
新通过的《重庆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什么亮点?与市民有什么切身相关的地方?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对乡村旅游、温泉旅游、邮轮旅游等具有重庆特色的旅游方式进行规范
张山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修订后,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与该法保持一致,同时解决我市旅游管理体制不够清晰、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所以要修订《重庆市旅游条例》。
修订中,条例对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并将我市旅游促进和管理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固化,特别是鼓励旅游业突出我市特色。
我市旅游资源丰富。2010年底,国土资源部命名重庆为“中国温泉之都”。近年来,我市把发展内河邮轮旅游作为建设长江三峡国际黄金旅游带的重要举措。
此外,我市乡村旅游蓬勃发展,拥有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14个,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7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8个、示范点23个。
为了凸显重庆旅游特色,发挥重庆旅游优势,条例对乡村旅游、温泉旅游、邮轮旅游等具有重庆特色的旅游方式进行了规范,并从旅游专项资金、融资渠道、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旅游信息化建设和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引导。
例如,条例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自然资源、民风民俗等开发乡村和农业观光项目;鼓励和支持依法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发展温泉养生、度假、休闲等旅游项目等。
修订后的条例,注重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张山介绍,修订后的条例,注重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旅游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旅游者还享有对旅游相关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投诉权。
条例还规定了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特殊人群享受门票和相关服务费用减免等权利。
从保障旅游经营者权益上,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对全市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为了确保旅游资源适当开发,条例规定,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开发时限、经营期限等。
条例还规定,如果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发展规划或者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其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