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告
重庆市档案局文件
渝档发〔2018〕10号
重庆市档案局
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市档案局(馆)政务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把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落实到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要求,我们对由市档案局(馆)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清理工作情况已经8月28日市档案局(馆)第102次局(馆)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30日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经清理,市档案局(馆)共取消证明事项2项。现将取消事项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重庆市档案局(馆)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设定依据 | 证明 内容 | 实施主体 | 证明取消后 的办事方式 | 备注 |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立档单位介绍信 | 我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 |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渝档发〔2017〕8号)第四条 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利用重庆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提供写明利用详细内容的立档单位介绍信,经重庆市档案馆馆长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立档单位同意利用者利用相关档案 | 重庆市档案馆 | 立档单位 | 该证明事项取消后,我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不再需要提供立档单位介绍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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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档案寄存、代管单位或个人同意书 | 我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寄存、代管在市档案馆的档案 | 《重庆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办法》(渝档发〔2017〕8号)第四条 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寄存、代管在重庆市档案馆的档案,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件,提供写明利用详细内容的档案寄存、代管单位或个人同意书,可以利用相关档案。 | 档案寄存、代管单位或个人同意利用者利用相关档案 | 重庆市档案馆 | 档案寄存、代管单位或个人 | 该证明事项取消后,我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寄存、代管在市档案馆的档案,不再需要提供档案寄存、代管单位或个人同意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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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重庆市档案局
2018年9月10日
重庆市档案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