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 这项新规和你的居住环境息息相关

18.03.2020  15:51

3月18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举行学习贯彻《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新闻通气会。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于1997年11月实施,分别在2010年7月、2014年9月、2018年7月作过三次修正,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卢鹏飞介绍,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城市绿线划定、永久保护绿地、城市生态公园、城市立体绿化、古树名木保护、园林传统技艺传承与保护等方面首次予以规范和明确。

条例》鼓励居民住宅楼实施立体绿化,并新增了多项处罚条款。

从源头上保证城市绿地总量

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59条,其中修改42条,新增17条,删除原条例5条。本次《条例》修订,重点从加强规划控制、规范建设程序和强化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条例》加强了对规划实施的硬约束,确保规划的严肃性,从源头上保证城市绿地总量。

比如,《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上,《条例》建立严格的城市公共绿地保护制度。《条例》规定,禁止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进行出让、出租、抵押;禁止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占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擅自移植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

在行政审批上,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下放4项审批审查权限,取消4项行政许可、收费。

鼓励居民住宅楼实施立体绿化

卢鹏飞表示, 《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市生态公园制度,将有效拓展城市绿地的范围。《条例》规定,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

条例》还建立了立体绿化制度,体现出山城特色。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应当对平屋顶实施绿化。高架桥路、护坡、堡坎、轨道立柱、隧道口、崖壁、挡墙以及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同时,《条例》鼓励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建设。立体绿化鼓励办法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另外,《条例》鼓励开展消落带绿化的科学研究和试点,培育、开发和推广适宜的消落带绿化植物,开展消落带生态治理与修复。

据了解,重庆消落带绿化科研试点将充分结合“两江四岸”治理提升行动,有效拓展城市绿化空间。

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不绿化将被处罚

在监管执法上,《条例》作出一系列禁止性、约束性和义务性规范。 

条例》新增了多项处罚条款。比如,未对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占用、拆除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建成的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有关单位不按规定治理病虫害的,责令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还有一些处罚条款比以往更加严谨、更加细化。比如,建设项目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按期达到整改要求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差额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属于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

在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在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