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排水问题将得到改善

25.09.2018  17:16

雨水不再让城市“内涝”,而可以自然储存、利用,这样的“海绵城市”如何修建和管理?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25日从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获悉,《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填补了空白,让“海绵城市”精细化管理。

如何建设?

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

两江新区悦来新城,是重庆“海绵城市”试点的核心区域,探索山地海绵城市建设路径,也是“样板间”。

什么是“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办法》规定,“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建设城市雨水、污水系统,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

将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按照规定,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雨水排放路径及总量,不得违规排放和超排。

如何规划?

作专项规划,不轻易调整

办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

其中,“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保护与修复要求;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优先维持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滞洪区;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并分解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提出管控要求,确定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布局及规模。

而且,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须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应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提交年径流量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和公示后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及配套监测设施。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暴雨期间人员财产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如何管理?

不大拆大建,利用互联网+ 

办法》要求,新城区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以解决内涝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避免大拆大建。

将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居住小区,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改造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通过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

按照计划,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建设工程未按经批准的施工图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及配套监测设施的,不得竣工验收。对以海绵城市理念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达到海绵城市要求的居住小区,实行星级评价制度。

此外, 区县政府要建立雨水径流水量水质监测系统、河湖水系水量水质监测系统、重要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情况监测系统、降雨及城市气温监测系统。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环境绩效的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智慧水务”和“智慧城建”目标。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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