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112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11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况敬良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2000046975
组织机构代码:58803593-2
地址:涪陵区李渡街道双溪社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6年1月5日,接重庆佳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反映,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属李渡大耍坝污水处理厂COD在线监测设备修正值被人为修改,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李渡大耍坝污水处理厂COD在线监测设备修正值被修改为-100,正常值应为0。经现场调查核实是李渡大耍坝污水处理厂厂长熊学海发现该厂污水处理出现问题,担心在线监测数据再次出现超标被处罚,影响该厂绩效考核,于是指使职工彭玉鑫擅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对COD在线监测设备修正值进行了修改。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6日对熊学海《调查询问笔录》、熊学海身份证复印件。
3.2016年1月5日对彭玉鑫《调查询问笔录》。
4.2016年1月5日对李凡《询问调查笔录》。
5.2016年1月5日对秦廷伟《调查询问笔录》、秦廷伟身份证复印件。
6.2016年1月5日对况敬良《调查询问笔录》、况敬良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证明违法主体的是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市重点控制排污者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区县重点控制排污者必须安装在线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1月12日向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李渡大耍坝污水处理厂)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2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出听证申请,于2016年1月14日提交了一份《关于李渡大耍坝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设备修正值数据修改的陈述》,述称:针对本次事件我司进行了深刻反思,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学习,同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鉴于该事件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恳请减轻处罚,以后我司一定加强运行管理,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1.污染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具有强制性,政府和社会均高度关注。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是污染减排工作的基础,是及时跟踪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准确掌握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手段,从而为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提供数据支撑。同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保证其正常运行亦是环保法律法规赋予重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
2.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属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②自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未及时恢复正常运行或排污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干扰、破坏自动监控设备等情形的,处5万-10万”的规定予以从重裁量。
3.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强化环保法制观念,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护,保证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以节约资源、环境友好、构建和谐、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使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安装或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拓源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