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公开宣判污染环境案件

31.03.2016  10:12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对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亮、杨某峰、何某章污染环境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2015年2月,为节省污水处理费用,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亮同意了该公司职工杨某峰的建议,由司机何某章将部分含有苯、甲苯、三氯甲烷、氯苯等有机污染物的高浓废水运输至长寿区晏家街道倾倒入晏家河,造成晏家河水体污染,直接经济损失71.07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8.8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亮、杨某峰、何某章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致使公私财物损失30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重庆弘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李某亮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杨某峰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5000元;何某章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