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09.06.2016 12:2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一是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二是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功能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其以外所设 300 米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执行。三是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分的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属区县(自治县)划分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09.06.201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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