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13.11.2015  15:49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40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小团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31000014213 2-2-2

组织机构代码:78159873-7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檬子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6月3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作为国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38家新增国控重点企业限期建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通知》(渝环[2015]33号)要求该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废水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任务。该公司逾期未完成。

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市)环准[2007]151号)。

2.《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38家新增国控重点企业限期建成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通知》(渝环[2015]33号)。

证据1、2证明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废水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任务。

3.2015年6月3日《环境执法调查笔录》。证明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完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任务。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市重点控制排污者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区县重点控制排污者必须安装在线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中心联网”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7月4日以国内标准快递(1097017389013)向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34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陈述和提出听证申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完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任务,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该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未安装自动监控及设备的,①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处1万-5万;②责令整改期限内未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处5万-10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3.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强化环保法制观念,建立健全自主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监管和维护,保证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以节约资源、环境友好、构建和谐、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使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二)未安装或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重庆市益发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10月26日